首先,要召集持有人大会。根据《证券投资》第七十二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其次,公告会议事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