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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知识普及第五十九篇:持有人能否要求基金提前封转开?
浏览:1536 日期:2017-10-18

    答案是可以,但基金持有人想通过法律程序修改基金契约,改变基金的运行方式,必须通过以下几个法律程序:
  首先,要召集持有人大会。根据《证券投资》第七十二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其次,公告会议事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再次,大会审议事项表决。《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第七十五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最后,大会通过事项须经证监会依法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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