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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收益诱惑投资者 通过股权转让逃避监管
浏览:2748 日期:2017-10-30

广州某私募机构(以下简称“Y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4年4月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Y公司通过国内期货市场的投资操作管理基金产品。期货市场的杠杆率较高,波动性较大。2014年10月,该公司管理的4只基金产品,全部因净值跌破基金合同约定的清盘条件而被产品发行方清盘处理。

2015年3月,Y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上述重大事项发生后,Y公司一直未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适逢中国证监会部署对私募基金行业的专项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通过Y公司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电子邮件及短信等方式,均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通过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其他机构查询, 检查组最终联系到Y公司两位原高管刘××、冯××。但是,两人以公司股权转让、业务停滞为由拒绝接受现场检查。虽然检查组对Y公司相关高管和股东进行了调查谈话,但Y公司除提供《公司章程》外,未向检查组提供任何业务资料,不配合现场检查工作。除此之外,Y公司还在公司网站首页宣传“年化收益30%-50%不再是梦想”,选择性披露其管理基金中盈利的产品收益率,对于上述被清盘处理的4只亏损产品则只字不提。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子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据此,广东证监局对Y公司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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