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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徐翔、郑素贞、徐峻)
浏览:2386 日期:2017-07-06
日期:2017-06-07 

当事人:

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时间:2014年8月21日,登记编号:P1004404,观察会员,于2017年3月20日被注销登记。

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登记时间:2014年8月21日,登记编号:P1004398。

徐翔:男,1977年2月生,登记为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基金经理。

郑素贞:女,1952年4月生,登记为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徐峻:男,1975年11月生,登记为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风控合规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我会对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情况进行了调查。鉴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月22日判决徐翔等人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徐翔等人服从判决未上诉,本次纪律处分案的事实已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鲁02刑初148号,以下简称《判决书》)确认,我会据此直接作出纪律处分。

一、徐翔犯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基本情况

根据《判决书》,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徐翔成立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等有限责任公司及合伙企业(以下统称泽熙公司),由徐翔实际控制,设立“泽熙1期”至“泽熙12期”、“泽煦”、“泽熙增煦”,“瑞金1号”(以下统称泽熙产品)等信托计划及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进行证券投资。同时,徐翔又控制了亲友郑素贞和以泽熙公司员工以及员工亲友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注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要求他人按其指令进行证券交易。徐翔实际控制139个证券账户,涉及76个自然人和1个合伙企业。

2010年至2015年间,徐翔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与13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者实际控制人合谋操纵上述公司的股票交易。

在11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操纵中,徐翔等人约定由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择机发布“高送转”、“业绩预增”等利好消息,引入“乙型肝炎治疗性疫苗”、“石墨烯”、“手机游戏”、“在线教育”、“机器人”、“PPP”、“上市公司+PE”、“泽熙产品举牌”等热点题材。徐翔基于上述信息优势,使用泽熙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上述公司股票的连续买卖,拉升股价。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拉升后,徐翔用泽熙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盘上述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并随后在二级市场全部抛售,抛售过程中伴有大量竞价买卖行为。上述公司股东将大宗交易减持股票超过约定底价的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与徐翔等人五五或者四六分成,汇入徐翔等人指定的账户。徐翔等人收到分成款项后,销毁双方签署的协议。

在2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操纵中,徐翔动用泽熙产品或以他人名义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他人名义)共同认购非公开发行(以下统称定向增发)股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控制上市公司择机发布“高送转”等利好消息,引入“影视文化”、“互联网金融”等热点题材。徐翔基于信息优势,使用泽熙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上述公司股票的连续买卖,拉升股价,将定向增发股票抛售获利或实现股票增值。

综上,徐翔等人实际非法获利93.38亿元,持有东方金钰定向增发股票1.44亿股(截止到2015年8月18日)。其中,徐翔等人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接盘后在二级市场抛售获利49.78亿元;徐翔单独获取大宗交易减持分成款21.24亿元,持有东方金钰定向增发股票1.44亿股;徐翔等人共同获取大宗交易减持分成款15.91亿元;王某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获利6.45亿元。

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基本事实

根据《判决书》和我会的调查情况,当事人存在以下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事实:

(一)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一是人员登记信息不符。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熙投资)在我会登记的实际控制人为郑素贞,实际由徐翔实际控制。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泽熙资管)在我会登记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为鲁勇志。根据鲁勇志向我会提交的《情况说明》和相关材料,鲁勇志在2010年8月加入泽熙资管,其与泽熙资管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工作内容是研究部门的研究员岗位。鲁勇志在泽熙资管工作期间,从未有人告知其被登记成为泽熙资管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另外,根据公司经办人姚某的证明,鲁勇志任“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的风控官,是公司为了满足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将其录入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登记系统的。”2014年12月29日,鲁勇志从泽熙资管离职,出任上市公司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二是基金备案信息不符。泽熙投资在我会备案了“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1只基金,还有“山东信托·梦想2号(泽熙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山东信托·三能1号(泽熙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2只基金的备案未完成;泽熙资管在我会备案了“华润信托·龙信基金通1号(泽熙1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华润信托·泽熙6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华润信托·福麟4号(泽熙5期)集合资金信托”、“ 华润信托·泽熙4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 泽熙精选B投资基金”等5只基金。根据《判决书》中徐翔的证言,除泽熙2-5期是对外公开募集外,其他均是自有资金。对比以上基金备案情况与《判决书》的认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我会备案基金的相关信息。

三是未按规定持续报送信息。泽熙投资和泽熙资管未按规定报送2014年至2016年的财务报告。泽熙投资风控负责人徐峻于2015年3月从公司离职等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报告。

四是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缺失。徐翔以员工及员工亲友名义开立了大量证券账户供徐翔控制、使用,用于连续买卖涉案股票,操纵证券市场。根据《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言,徐翔使用泽熙产品大宗交易接盘先由其与对方谈好交易时间、股票名称、数量、价格后,由泽熙公司员工操作。以上事实说明泽熙投资和泽熙资管内部控制制度缺失,管理混乱。根据鲁勇志提交的《情况说明》,泽熙资管“所谓的‘风控官’,不仅仅是‘形同虚设’,而是根本就没有这个部门”。

(二)利用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便利地位,从事证券市场操纵,为本人和与其合谋的上市公司股东牟取利益

在部分上市公司的操纵过程中,徐翔利用泽熙产品非法获取业务。例如,根据《判决书》中徐翔的证言,2012年底,其与X公司董事长吴某见面,建议吴某辞去董事长职务以多减持股票。吴某辞职后,2013年6月,徐翔使用泽熙产品买了X公司300多万股票,以展示实力并表达与吴某的合作诚意。双方多次商谈后,达成操纵X公司股票的合谋。

在全部上市公司的操纵过程中,徐翔都使用了泽熙产品连续买卖,拉升股价。在一些公司的操纵过程中,徐翔还利用泽熙产品的影响力诱使他人跟风交易。例如,根据《判决书》中徐翔的证言,其联系D上市公司发布定向增发预公告后,用泽熙产品在二级市场买入1500万股,从而进入十大流通股东名册,有利于稳定股价和定向增发。

在10起上市公司操纵过程中,徐翔使用泽熙产品接盘上市公司股东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票,但是徐翔非法获取的大宗交易减持分成均汇入徐翔等人的个人账户。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可以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确认的事实,直接作出纪律处分。当事人徐峻获悉我会拟作出的纪律处分后,向我会提交了《情况说明》,希望我会能够减免对其的纪律处分。其申辩理由如下:一是徐峻于2014年下半年被任命为泽熙投资风控负责人,2015年3月,徐峻自泽熙投资离职,不再担任公司风控负责人。泽熙投资2015年3月以后从事的违法违规事项徐峻并未参与;二是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3月期间,私募基金相关规范尚未完备,泽熙投资也未给予风控负责人充分的职权,导致其作为风控负责人难以发挥作用。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认为,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3月,徐峻明知自己担任泽熙投资的风控合规负责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泽熙投资出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另外,根据《判决书》,徐峻负责具体操作泽熙产品以大宗交易方式接盘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徐峻操作的证券账户属于徐翔控制的账户组,但账户的资金是徐峻的,获利后二八分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和备案办法》)、《会员管理办法》和《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违背了登记和入会时向我会提交的承诺,扰乱了行业秩序,严重损害了行业声誉。泽熙投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翔,风控合规负责人徐峻,泽熙资管执行事务合伙人郑素贞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基本事实和情节,根据《登记和备案办法》第三十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自律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并报理事会批准,我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一)取消泽熙投资的会员资格,予以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

(二)撤销泽熙资管的管理人登记,予以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

(三)取消徐翔、郑素贞通过认定方式取得的基金从业资格;

(四)对徐翔、郑素贞、徐峻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

上述纪律处分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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