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银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和相关自律规则,基金业协会于1月28日下达了暂停当事人资产管理业务三个月备案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上银基金于2月2日向基金业协会提出复核申请。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上银基金的纪律处分进行了复核。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终结。
一、基本事实
2014年11月26日,上银基金设立“上银基金-创金成长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创金1号),按照“29:1”分成A类份额和B类份额。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收益分配的规定为:“在本合同结束并清算时,将根据计划资产份额收益率(R)的不同收益情况,按以下方式对A类份额和B类份额进行分配。
(1)R<0当本计划的资产份额收益率R小于0时,本计划所受亏损按照初始份额配比(即初始获配比例)由A类份额和B类份额共同承担。
(2)0≤R≤10% 当本计划的资产份额收益率R大于等于0小于等于10%时,A类份额获取本计划的全部收益。
(3)R>10% 当本计划的资产份额收益率R大于10%时,本计划对于小于等于10%的收益部分按照本节(2)分配,超过10%的收益部分A类份额获取10%,B类份额获取90%。”
二、前期认定
基金业协会前期认定, 上银基金设立创金1号,A、B两类份额之比为29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的监管要求。 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拟从2月16日起暂停受理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三、申辩意见
上银基金在认可以上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创金1号不存在杠杆倍数超过10倍的情况,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一是创金1号不存在B类份额为A类份额提供风险补偿的情况。在投资收益率为负,即R<0时,创金1号A类份额和B类份额具有相同的风险收益特征。0≤R≤10%时,风险补偿不利于B份额,R>10%时风险补偿不利于A份额,不能简单用R>10%时的情形来计算杠杆倍数。二是创金1号不存在B类为A类份额提供收益保障,资产管理计划未设置预期收益率,B类份额不存在向A类份额支付优先收益。
四、复核意见
自律监察委员会审理复核后,一致认为:
一是创金1号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该资产管理计划是“混合型结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
二是分析R在不同区间时A、B两类份额的风险、收益分配,在0≤R≤10%时以及R>10%时,该资产管理计划A、B类份额具有提供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的特征,特别是R>10%时“以小撬大”的杠杆特征明显。上银基金在《复核申请书》中也承认了这一点。
三是在中国证监会提出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的监管要求之后,其他公司已不再设立类似结构、类似倍数的资产管理计划,说明有关监管要求是清晰的。
五、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复核情况,基金业协会决定自2015年2月16日起暂停受理上银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暂停期满,当事人应当提交专项整改报告和恢复受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恢复受理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