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混同
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多家子公司、合资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在人员招聘、劳动合同签署,人员管理与考核等方面未严格按照法人主体进行区分,如劳动合同归属与实际任职岗位所属公司不一致,同一人员涉及多个法人主体的岗位职责,未按公司法人主体进行岗位设置及职责界定等。
二、资产混同
母公司与下属子公司、合资公司、其他关联公司之间资产的出资主体、合同签订主体及发票开具主体、资产权属登记主体与资产实际使用主体不一致,且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使用程序(如往来挂帐、资产租赁手续等);实际资产归属公司主体与财务会计记账的公司主体不一致;资产混同管理,无法按照公司主体区分,从而导致折旧摊销不准确等情况。
三、管理混同
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许多公司适用母公司一套内控体系进行管理,未对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资及联营公司、其他投资公司及关联公司按公司性质进行分级管理,如:同一体系下公司在人员管理与绩效考核、经营管理与运营管理、财务管理与账务处理、资金管理与资金使用上混同管理,未按照不同公司法人主体进行区分,未对经营流程、所涉表单、审批事项按公司法人主体进行区分,同一体系下公司适用母公司发布的制度规定、审批流程、审批表单等。
四、经营混同
主要体现在签约公司主体与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公司主体不一致,以一家法人主体的名义对外签署经营合同,由其他关联公司实际履约等情况;各关联公司的对外业务存在涉及同一管理人员、同一员工、同一办公场所及同一联系方式(电话、邮箱)等情形(组织机构混同);各关联公司之间在实际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方面的混同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