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未登记—是否会导致基金合同无效?
观点一:合同有效,但该合同已不具备基金合同的构成要件,故其性质也不再是基金合同。合同性质应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加以认定,如委托理财、借贷等,并依所认定的合同性质进行处理。(该观点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认为合同有效的理由
基金管理人应当登记,仅是管理性的规定,没有登记不会因构成“违反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而无效;
没有登记作为一个单一的情节,不会损害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社会公共秩序,故该行为也不会因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观点二:合同无效。案件依《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即:相互返还,不能返还则折价补偿;过错方赔偿损失,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认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登记手续;第九十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主体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上述两项规定,应认为是效力性规定,故基金管理人没有登记的行为,构成“违反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