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期限延长和清算
基金期限主要由投资期、退出期及延长期构成。基金投资期内基金可以对外投资,退出期原则上不能再对外投资。基金延长期主要是指基金退出期结束后,基金尚未进入清算时,基金管理人遵守一定程序进行基金产品运作期限延长的期间。同时,基金延长期限通常会由各方先行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基金运作期限的组成部分。延长期设置的目的主要为避免基金从项目退出期间不足或存在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存在非现金分配、基金自身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等。因此,基金限期的延长其实是基金退出期的延长,在延长期内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没有变化。基金期限的延长后,基金清算也相应被延后。 如基金到期无法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决议程序,基金则直接进入清算流程。基金清算是终结基金及其与相关方法律关系的法定程序,需要经历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点、核实、处置和分配的整个过程。同时,基金进入清算也意味着基金产品运作期限的终止。清算期是独立的法定期限,不属于基金运作期限的组成部分。 二、管理人职责 基金期限的延长属于基金运作期限的延长,通常而言,基金合同除了对于管理费可能有调整之外,其他的一般不做修改。故在基金延长期内,继续由基金管理人延续对于基金的管理。 而基金清算时,基金的管理方则变更为基金清算人。根据基金的组织形式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基金,可以有不同基金清算人的成员安排。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型基金的清算成员主要由股东组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合伙型基金的清算成员主要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或委托第三人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组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1条规定,契约型基金的清算成员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组成。在由谁来担任清算人的问题上,往往由基金合同说了算。如果基金合同特别约定由管理人来担任基金清算人时,则由基金管理人继续担任基金管理方的角色;如基金合同未就基金清算人做出特别安排时,则往往需要根据上述法定要求选任和组成基金清算人。 三、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