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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的相关注意事项
浏览:1083 日期:2020-11-27
一、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下属机构担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在下属机构的股权占比合计应当高于30%;
(二)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核心决策人员不少于3名,且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团队成员已完成退出项目合计不少于3个;
(三)具有独立的、市场化的管理运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机制、收益分成机制、跟投机制等;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保险资金设立的私募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立项的储备项目预期投资规模应当至少覆盖拟募集规模的20%;
(二)发起人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出资或认缴金额不低于拟募集规模的30%;
(三)配备专属投资管理团队,投资期内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专属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四)明确约定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限制、共同投资、投资集中度、投资流程、决策流程、投后管理、退出机制等;
(五)建立由主要投资人组成的投资顾问委员会,重点处理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事项; 
(六)建立托管机制,托管机构符合规定条件。
(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其关联的保险机构不得为私募基金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或赔偿投资损失向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做出承诺。

三、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实行注册制度,设立方案在相应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基金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涉及新设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执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可以向保险机构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募集。保险资金投资该类基金,投资比例遵循《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五、保险资金设立的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由决策机构中非关联方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且投资顾问委员会无异议方可实施,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50%。

六、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基金募集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和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提交募集情况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
私募基金存续期间内,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核心决策团队出现变动、基金管理出现重大风险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按规定办理注册信息变更事宜。 

来源:《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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