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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浏览:2402 日期:2017-03-24

    1998年10月,原告甲经审批取得某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1999年10月甲在该土地上建造商住楼三层三间,但未领取过房屋所有权证。同月,甲与被告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价款为30万元。协议签订后,甲在乙付清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乙占有和使用,并一同交付了土地使用权证。乙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也未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2000年8月,因房地产大幅度涨价,该房估价已达50万元,甲向乙提出要求增加房款,遭乙拒绝,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而无效,双方应各自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故判决由甲返还30万元房款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房屋归甲所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双方除互相返还财产外,应由过错方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鉴于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且房屋已大幅增值,故损失数额可把房屋增值部分(20万元)作为计算依据。遂判决由乙返还房屋给甲,甲返还房款30万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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