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与曹某某系江苏省通州市民,二人是对门邻居,居住三楼,姜某某住XXXA室,曹某某住XXXB室,共用一个楼梯平台。该住宅在设计时,进户门比楼梯墙体后移了1米,由此,在每户住宅门前,多了约不到两平方米的楼梯平台。2005年6月,姜某某发现,曹某某在进行房屋装修时,在住宅外侧约1米处的楼梯平台上新装了1扇大门,将部分楼梯平台圈占了起来,新建的大门与楼梯墙体平直。由此,曹某某新建的大门内多了不到两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姜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平台原状。
能主张享有共有权
法院认为,邵锦萍之夫姜某某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其享有与其所有房屋相毗连的建筑物楼梯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不能因为邵锦萍产权证的登记面积低于原审认定的房屋实际的使用面积这一事实,进而简单认定其没有合理分摊公用面积,并以此来排斥其对共用楼梯享有的共有权。本案中,曹某某将户门位置前移占用楼梯平台公用面积而且将其作为自己专有部分加以使用,已明显超出合理使用限度的范围,从而侵犯了作为相邻一方邵锦萍对该共有面积所享有的权利,故曹某某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侵权。姜某某与曹某某对各自住宅套内部分享有专属所有权,而对共用的墙壁、楼梯、楼梯平台享有共有权。相邻之间的楼梯平台属共有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占为己有。现曹某某所建的大门将部分共有的楼梯平台圈为己有,侵犯了姜某某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遂判决:限曹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拆除位于双方住宅之间楼梯平台上所建的门,恢复楼梯平台的原状。